本刊于2018年12月10日刊发文章《别了,国企医院》,介绍了国企医院剥离主体企业、与后续改制中的相关问题。文中称,“王家苏在第二年被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”。该内容与事实不符。经查,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5月16日发布的相关刑事裁定书,一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12月6日,判处王家苏有期徒刑三年,2018年4月26日,二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上述判决,发回原审法院重审。
特此更正,并向王家苏先生和读者诚恳致歉。
《财经》编辑部
2018年12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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